宫颈癌的发生与配偶有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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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宫颈癌的病因到底有哪些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常见的宫颈癌的病因。 一般,宫颈癌的病因有: 1、临床是上性生活开始过早的女性的宫颈癌的发病率较是很高的。妇女性生活开始早且患有梅毒、淋病等性传播性疾病,则宫颈癌发病率较正常妇女高6倍,现已证实若妇女与多个男子发生性关系,其发生宫颈癌的机会较多,处女则很少患宫颈癌。未婚及未产女性患宫颈癌的机会极少,多次结婚宫颈癌的发病率也较高。多次分娩且围产期保护及分娩过程不好,也会增加宫颈癌的发生率。但多次分娩不至于增加宫颈癌的发生。这是宫颈癌的病因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2、病毒或真菌感染:单纯疱疹病毒Ⅱ型、人乳头瘤病毒、人巨细胞病毒以及真菌感染可能与宫颈癌的病因有关。 3、长期坐在一个地方或长时间不动弹的人会使毒素累积,也是常见的宫颈癌的病因,例如:麻将活动、办公活动等。 4、与配偶的关系:同样属于常见的宫颈癌的病因。有人认为丈夫包皮过长或包茎者其妻发生宫颈癌的相对危险度较大。患有癌或前列腺癌或其前妻患宫颈癌,以及男子有多个性对象,其妻子患宫颈癌的机会增多。 以上讲解的就是常见的宫颈癌的病因,相信大家对此应该有初步的了解了。这些宫颈癌的病因中有些是可以避免的,大家可以根据这些病因更加科学的进行宫颈癌的预防,对健康是有益的。热文推荐《《《专家教你饮食防癌三字经每日吃番茄 乳腺癌让路强强联手 食物组队来抗癌推荐阅读:癫痫病频繁发作怎么办 北京市哪家医院治疗癫痫最好 北京包皮手术医院哪里好 治疗哪家医院最好 黑龙江治疗白癜风医院 治疗大概要花多少钱 南京最好的牛皮癣医院在哪里 北京全瓷美容冠 大韩整形美容医院

花了三万多,报销报了7000多,是什么样的比例?

是指职工医保报销吗?

与报销人身份、病种、用药是否自费、医院级别都有关系,各地会略有不同,以南京为例:

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待遇标准

(一)门诊慢

1、患有规定的三大类41个慢种(详见表1)的参保人员因门诊慢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院或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

2、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在干扰素α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

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第八一医院。

3、血友病按照轻、中、重分型,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5%、退休90%,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5万和10万

(二)门诊特定项目

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表3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

(三)门诊统筹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纳入“门慢”、“门特”结算的门诊费用除外),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2、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3、门诊慢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结算,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四)精神疾病

1、精神病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下同),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须出具社会保障卡,并挂“医保精神病专科”号。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2、精神病患者,需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免付住院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精神病人肢体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精神病按每月160元标准定额包干使用,每年通过单位发放给个人。

(五)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不设起付标准;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每月支付限额1350元(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每周不超过2次计);对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

(六)住院

1、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表9 ?住院待遇标准表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8%、93%;退休(退职)人员分别为85%、92%、9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为98.2%、98.8%、99.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仍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报销。

抢救后即转住院治疗或抢救无效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免收起付标准。

(七)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

(八)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大病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原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政策取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