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睡觉小腿经常抽筋是怎么回事?该怎么解决?

抽足底血检查癫痫没-抽足底血需要空腹吗

俗称的腿抽筋,在医学上被称为腿痛性痉挛,表现为腿部一组或几组肌肉突然、剧烈、不自主的收缩。抽筋虽然仅持续几分钟,但是发作过后肌肉的不适感或触痛可以持续几个小时。临床上多见的是老年人小腿腓肠肌(小腿肚子)抽筋,并且常发生于夜间熟睡时。

腿抽筋并非都因为缺钙

临床上所见到的夜间腿抽筋,大多数属特发性。但是,在患有某些疾病时,发生腿抽筋的概率增加,称为继发性腿抽筋,如多种肌肉病、外周神经病、尿毒症、糖尿病、甲状腺疾病、低镁、低钙、低钾等。当然,多数患者与缺钙有关。比如,绝经后的女性、节食减肥的人等,由于钙的吸收或摄入不足而导致腿抽筋。另外,服用某些药物,也可以诱发继发性腿抽筋。这些药物包括激素类,止痛的吗啡,治疗胃病的西咪替丁,降血压的利尿剂、尼非地平,降胆固醇的他汀类药,精神科用药锂盐等。

一般人会认为,腿抽筋都是由于体内缺钙引起的,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因为有相当多的老年人经补钙治疗后,抽筋仍有发作。

应该强调的是,特发性夜间腿抽筋是一个良性过程,故又称良性抽搐。所以,如果您有腿抽筋现象,大可不必为此过分担忧。但是,也不应该不管不问,说不定它是由某种疾病或是某种药物的不良反应引起的,应该去看医生,并配合医生做适当的辅助检查,以便明确是否患有上述可以引起抽筋的疾病,是否正在服用可以引起腿抽筋的药物,是否存在钙摄入不足等。

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些啥

经常发生腿抽筋的人,生活上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睡眠前避免饮酒、喝咖啡和可乐等具有兴奋中枢神经作用的饮料,也不要看有提神作用的书籍,不看刺激性强的影视作品,不闹情绪,直到有睡意并能确保卧床后很快进入睡眠时,再上床睡觉。

腿抽筋患者可吃哪些药

选择药物治疗时,可以根据药物不良反应对身体影响的程度,采取逐步升级的方法。

如果钙的摄入不足,优先考虑补钙,最好睡前服。

当补充钙剂后仍不能缓解抽筋症状时,可尝试补充维生素E,每日2次,连续2周。如果症状减轻,改为每天1次。

如果补充钙和维生素E均无效,尝试补充镁和钾。

还有人尝试血管扩张药物萘呋胺脂、抗胆碱肌松药、钙离子拮抗剂以及抗癫痫类药物等。这些药物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

小腿抽筋急救四招

治疗小腿抽筋的方法较多,也都简单易行,通常都以放松局部肌肉来缓解疼痛。

牵拉:呈坐位,伸直发生抽筋的下肢,躯干前屈,用双手扳住前脚掌,缓慢、持续向躯干侧牵拉,直至痉挛缓解。

由他人帮助时,患者采取仰卧位,抬起患者患肢到垂直位,并使膝关节伸直,用手持续向下,压患者的前脚掌。牵拉时不要用暴力,以免造成肌肉损伤。

穴位刺激:可用手指按压委中穴(膝后凹陷处中心点)、承筋穴(小腿后部肌肉的最高点)、承山穴(小腿后部肌肉的分叉处)等。

局部按摩:用双手快速搓擦小腿,或用手按揉或轻扣小腿肌肉,可帮助缓解肌肉痉挛。

热敷:如果上述方法未能完全解除症状,可改用热毛巾、热

水袋敷于腿肚处,能有效

促进肌肉的血液循环,缓

解痉挛。

饮食:为预防小腿抽

筋,平时则应多吃些含钙食物,饮食中应该尽量避免高糖和含咖啡因的食物,因为高糖和咖啡因影响钙的吸收。

保暖:注意下肢保暖,保持舒适温暖的睡眠环境,因为受凉容易诱发抽筋。

锻炼:通过锻炼减少抽筋发生,每天被动牵扯腓肠肌3次,可以预防频繁发作的小腿抽筋。

良性癫痫动了手术后完全康复,从未发过病,还可不可以当兵通过体检啊。

看第八条---阑尾炎后半年以上,每年征兵的11月份,从08年开始提到9月份开始征兵,到时候可以去体检一下,看看能不能过体检。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萎缩性、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想问征兵体重多少才合格,还有就是不是是还要检查JJ啊

当兵体检包括: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